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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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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20173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注明: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不考核第2367(或8)项,但需考核拟开发土地情况】

(三)申请材料目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如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表;
     7.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8.
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注明:1、新设立企业无需提供678项资料,但应提供拟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提供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2、申请资质延续(年检)的企业必须提供678项内容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程序为:
    1.
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拉萨市军民路哈达幸福苑2区3栋2单元97号。

联系电话:1888908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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