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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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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供。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8889089366     13612655823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北区娘热路哈达幸福苑小区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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